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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0-23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或被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即“选举李飞龙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此项临时提案由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提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约53.62%的股份。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2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海油大厦504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3,332,19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2,503,251,519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6%;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28,941,980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本公司在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如下表:

    普通决议案投票数赞成反对赞成数占出席总数的比例
    1、 审议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订立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919,683,499A股:92,783,519

    H股:826,899,980

    A股:0

    H股:0

    100.00%
    2、 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订立的油田服务以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关油田服务的上限金额的议案。919,683,499A股:92,783,519

    H股:826,899,980

    A股:0

    H股:0

    100.00%
    3、 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订立的动能、原料及其它辅助服务以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关动能、原料及其它辅助服务的上限金额的议案。919,683,499A股:92,783,519

    H股:826,899,980

    A股:0

    H股:0

    100.00%

    4、 审议批准本集团与中国海油集团订立的物业服务以及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每年有关物业服务的上限金额的议案。919,683,499A股:92,783,519

    H股:826,899,980

    A股:0

    H股:0

    100.00%
    5、 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签署与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及其它具体协议的议案。921,725,499A股:92,783,519

    H股:827,141,980

    A股:0

    H股:1,800,000

    99.80%
    6、 选举李飞龙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3,305,116,908A股:2,476,448,928

    H股:819,963,626

    A股:0

    H股:8,704,354

    99.74%

    特别决议案投票数赞成反对赞成数占出席总数的比例
    审议批准关于修订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而引起的相关备案、变更及登记(倘必要)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3,327,929,499A股:2,503,251,519

    H股:824,335,980

    A股:0

    H股:342,000

    99.99%

    上述普通决议案第1至5项因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刘涛律师和李靖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