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0-026号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14号)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8,421,32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7.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68,641,895.2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9,791,003.1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28,850,892.0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0〕406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辰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北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河西支行”)(以上四行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0年12月22日及24日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北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01815700052506013,截至201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2,536,465.9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复方丹参滴丸扩产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渤海银行北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00002269000475,截至2010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76,320,924.2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三七药材储备及种植基地建设、天士力研发中心建设和现代中药产业链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7010154800012880,截至2010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4,712,264.0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现代中药固体制剂扩产建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农业银行河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180001040019358,截至2010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15,281,237.79元。该专户仅用于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GMP技改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增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公司会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国信证券报送。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磊峰、许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