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0-100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 国电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所得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及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110060776018170056527,截至2010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9,316,547,548.52元。该专户存放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及公司自建的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项目、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谏壁发电厂扩建项目、大连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甘肃酒泉热电联产项目和吉林延边州大兴川水电站项目五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履行必要程序,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司宏鹏、刘文成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交通银行按月(公历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瑞银证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瑞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