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0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用于实施15万辆乘用车项目(二期5万辆)募投项目,具体金额为:59,071.94万元。根据该决议,力帆乘用车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力帆乘用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力帆乘用车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01043600050214228,截至2010年 12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59071.9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5万辆乘用车项目(二期5万辆)等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力帆乘用车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泰君安;力帆乘用车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力帆乘用车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亦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管范围。力帆乘用车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力帆乘用车与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作为力帆乘用车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力帆乘用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力帆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力帆乘用车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力帆乘用车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力帆乘用车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力帆乘用车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吴国梅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力帆乘用车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力帆乘用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力帆乘用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具的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力帆乘用车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力帆乘用车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力帆乘用车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力帆乘用车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力帆乘用车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力帆乘用车、建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力帆乘用车、建设银行及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