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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及交易价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极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指2004年8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指2005年3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年3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分设的两类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流行病、火灾、政府行为、罢工、停工、法律变化、突发停电、通讯失败、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曾长兴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2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以及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商品股票ETF联接”)。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和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其中国联安精选股票主要投资于资金成本低、资本回报率高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国联安优势股票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四类竞争优势(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公司;国联安红利股票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公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主要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涌现的投资主题,精选符合这些主题的个股进行投资。国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商品股票ETF联接为上证大宗商品股票ETF的联接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下转B18版)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