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要闻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产经新闻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公司·价值
  • 12:车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0年12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B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7版:信息披露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8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开放式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设A 级和B 级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0,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1。

    5. 本基金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得,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9.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 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4. 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级253050,B级253051)。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单位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析相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1年1月6日到2011年1月21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1、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分,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分级类别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253050253051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500万份≥500万份
    最低认购金额(元)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0)

    5,000,000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元)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认购费率0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01%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认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所提交的认购申请将被确认无效。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级基金份额或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帐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4、基金份额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单笔追加认购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6、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3、直销中心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1年1月6日到2011年1月21日(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

    (10)《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1年1月6日到2011年1月21日(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