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1-00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新增、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2010 年12月31日(周五)上午9:00开始、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二楼国际会议厅
4、主持人:董事长李长印先生
5、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429,603,23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0%。
6、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代表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交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并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4,429,603,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明确规定收购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改。
表决结果:同意4,429,603,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部分金额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拟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需求总额,超过部分本公司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种安排将有助于公司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改善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所需部分金额中人民币27.2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徐志坚先生、张彦仲先生、范有年先生、张士华先生、陈丽京女士对上述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部分金额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所需部分金额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种安排将有助于公司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改善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2)本次将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所需部分金额27.2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所需部分金额27.2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4,429,603,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弢、孙嫱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和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