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
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0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
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决定用超额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15500万元,增资计划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事宜。
近日,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获得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下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伍佰万元”变更为“壹亿陆仟万元”,注册号为330402000073645。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11-00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号文核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00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3,284.00万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总投资额为27,396.82万元,超额募集资金45,887.1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 (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2010年12月15日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新材料”)具体实施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下文简称“高性能改性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连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深发展银行”)、普利特新材料于2011年1月4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普利特新材料已在深发展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011742417401,截止2011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15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普利特新材料建设高性能改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普利特新材料若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须通知保荐机构并得到保荐机构的同意。普利特新材料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该存单不得质押),并通知保荐机构。
三、普利特新材料、深发展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普利特新材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普利特新材料和深发展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普利特新材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普利特新材料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浙鸿和程洪波、可以随时到深发展银行查询、复印普利特新材料专户的资料;深发展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深发展银行查询普利特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深发展银行查询普利特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深发展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普利特新材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深发展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普利特新材料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深发展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如果深发展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普利特新材料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普利特新材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