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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价格垄断规定》公布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
    2011-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梁敏 ○编辑 刘玉凤

    浙江富阳造纸行业协会“操纵”包装用白板纸出厂价被罚款

      ⊙记者 梁敏 ○编辑 刘玉凤

      

      国家发改委4日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共分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发改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同时,发改委将与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发改委4日还公布了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因2010年违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的消息。据发改委介绍,这家协会2010年先后五次组织协会20余家常务理事单位召开相关行业会议,共同协商,多次作出上调包装用白板纸出厂价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