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1-001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2010年度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7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149,12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7,409,085.9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16000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南内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高速列车轮轴国产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