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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0年年度报告
    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1-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3条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布。”现将有关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企业债券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

      二、债券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四)已发行债券情况;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年报格式要求,在第7章“重要事项”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