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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FLP可以是私募股权投资过渡性制度
    2011-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大贤

      ⊙王大贤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该制度主要是仿效二级市场的QFII制度,在股权投资一级市场也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从而弥补国内缺乏有资格有限合伙人的缺陷。在目前我国金融和外汇监管条件下,对于境外资本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合法的途径只有QFII制度。将QFLP制度尽快先行先试,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允许外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进而扩大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是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切入点。

      正如QFII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方案一样,笔者以为,QFLP制度可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过渡性方案。在QFLP制度下,国家批准符合资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允许他们把一定额度的外资转换成人民币,在境内直接投资本土一般合伙人。虽然从短期来看,QFLP制度可能会对本土PE形成一定冲击,但长远来看,由于外资PE与本土PE各具优势,将外资PE引入境内,一方面可以借外资PE对国际市场、资本运作的了解,推动本土PE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外资PE与内资PE合作也可以满足国内企业的具体需求。

      按目前的政策,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尚存在着很大的技术性阻碍因素。QFII投资于股市,在投资金额和领域都有严格监管,对实体经济影响有限,但QFLP直接作用于实体经济,涉及基金准入、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三个方面。特别是外汇管理,由于人民币对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外资PE即使获得资格准入,由于其在额度批准、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都属于资本项目,因此要受到外汇管理的严格监管。而目前关于外资PE利用QFLP制度进入境内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外汇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加之,存在境外热钱利用外资PE进入中国谋取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引入外资PE参与境内股权投资,尚需更为审慎的思考。

      最迫切的,当然是如何使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且符合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逐步允许外资PE将其所募集资金一次性或多次兑换成人民币,结汇所得人民币严禁进入国内二级市场,只能专注于产业投资领域,而且是我国政府所允许和鼓励的产业内。在外资PE投资于国家允许和鼓励产业里的实体企业后,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流动性较低,外资PE汇入国内的外币,在外汇管理上应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当然,如果没有配套的退出政策和渠道,外资PE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意愿便会大打折扣。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通过其所投公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他退出渠道。因此,在完善各地产权交易所的同时,还需要适时建立全国性的OTC市场,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外资PE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在工商注册过程中简化办理方式,使相关流程标准化和透明化,在行政审批环节保持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要继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细则,吸引给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行。在外汇管理上,应把握先行先试,提速制度创新。在额度批准、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资本项目下展开创新性探索。

      其次,引进金融人才,形成集聚效应。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行业的明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高端金融人才的支撑。因此,在发展股权投资方面,应该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为基金管理人才在工作、生活、居住等方面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将目光瞄向国外,争取吸引更多具有海外投资背景或者创业经验的投资人员,并为境外智力资源集聚提供良好的保障。

      再次,培育更多优质企业。金融的发达依赖于实体制造业的兴旺,在做大做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特别是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培育更多有发展潜力的优质公司,只有股权投资基金可投资项目资源多了,股权投资企业才更加愿意发展,进而产生集聚效应。

      最后,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一般有三个途径可供选择,即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由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全国性的OTC市场,打通场内与场外交易的通道,增加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的流动性,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