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真龙 ○编辑 于勇
昨日,上海市金融办对外宣布,上海市已经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意味着上海将在全国率先推进QFLP试点。
对于上海市此次推进QFLP试点的具体内容,本报曾独家披露。据了解,为更好地完成试点工作,上海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推进上海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
首先,加强设立审查。《实施办法》对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并由上海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明确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
其次,开展试点评审。《实施办法》拟对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并有外汇业务需求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评审,选择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PE给予试点企业资格。同时,《实施办法》要求前来申请的管理公司须具备曾管理过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资金和在我国三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
三是实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上海市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即“区初审,市备案”。通过备案建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重大事件报送制度,加强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和境内投向监督。
四是引入强制托管。《实施办法》要求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必须要有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每季度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最新托管资产运作情况等信息。通过托管银行,定期获取试点企业在募集、投资和退出时资金流向的真实信息,有效防范试点企业的投资风险。
五是明确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同时,还明确了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如二级市场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非自用不动产等。
下一步在引进的企业方面,上海市将注重试点企业的层次。除引进大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外,还将吸引投资于科技型、创意型和就业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型股权投资基金,使得试点企业更加多元化。在引进资本规模方面。试点将对与政府、国有企业等境内资本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优先。在引进优质境外资本的同时,争取带动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在投资领域有导向。试点企业投资领域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对投资区域不作要求,使这类基金设在上海,投向全国,充分发挥上海的辐射和服务功能。同时,对于投资新兴战略产业、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外资PE优先享受试点政策,引导试点企业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