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11-001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1月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的(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及新华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控股公司(筹)”,由上述被告与第三人于2005年发起筹设,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出具《承诺函》,确认其因按新华控股公司(筹)委托向东方实业收购被告代东方实业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10800万股事宜,支付给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款43200万元系其划转原告的贷款或以出具划款函方式(出资人为原告)支付的;后又根据新华控股公司(筹)委托与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亚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该股权转让予上海亚创,确认其所收到的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43200万元应全部返还原告,并作出明确的还款承诺和保证。
2008年4月18日,被告应中国保监会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出具《承诺函》,同意与中国保监会共同开立共管帐户,存入人民币肆亿元作为被告结算与东方集团代为买卖新华人寿股权款的保证,并承诺如该笔保证金不足或者发生被查封等其他意外情况,被告同意承诺全部还款责任。随后,被告与中国保监会开立共管帐户,存入4亿元,接受保监会监管。至今因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其4亿元现金仍处在被中国保监会监管之中。
此外,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还载明:“新华控股公司(筹)并未合法登记,更重要的是本案所涉欠款43200万元均为原告的款项,新华控股公司(筹)分文未出,故原告将新华控股公司(筹)发起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旨在保障法院全面查明本案事实,各个第三人对本案欠款并无独立的请求权”。
三、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200.00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金之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10月12日,利息金额为6577412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北京高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冻结被告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共计4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在本案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经本院准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转存或提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担保、转让,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持有人。
经初步核查,上述该案所涉相关情况在本公司没有记载或备案,本公司正在抓紧调查、了解该案相关情况,经初步相关法律咨询,鉴于该案的原告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状中又载明“原告将新华控股公司(筹)发起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旨在保障法院全面查明本案事实”,被告与该案相关的4亿元现金仍处在被中国保监会监管之中,北京高院裁定查封冻结的也是被告的财产,且原告的起诉中并没有要求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因此,就该案目前情况,本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暂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本公司仍将根据北京高院《应诉通知书》要求积极应诉答辩,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该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北京高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应诉通知书》;
4、北京高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诉讼须知》;
5、北京高院(2010)高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裁定书》;
6、原告证据目录及说明;
7、原告补充证据目录及说明(一)。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