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11-00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1月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车成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198,650,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533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95,05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1480%;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3,596,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8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淄博翔达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车成聚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28,012,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09%;
反对7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9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同意使用超募资金5,194.33万元人民币收购淄博翔达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淄博齐翔惠达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车成聚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28,008,4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74%;
反对77,4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59%;
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1,310.38万元人民币收购淄博齐翔惠达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70%股权并向该公司增加投资建设碳四综合利用工程改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8,599,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6%;
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使用超募资金3,220.00万元人民币收购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70%股权,并使用不超过5,120.0万元人民币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碳四综合利用工程改扩建项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稀土顺丁橡胶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8,62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7%;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5%;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4,280万元人民币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稀土顺丁橡胶项目。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8,62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7%;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5%;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同意章程修订案的内容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8,62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7%;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5%;
弃权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卓檀 丁明明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