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焦点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公司·融资
  • 12:人物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资金·期货
  • A6:信息披露
  • A7:市场·观察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危”“忧”中的“机”“喜”
  • 中美应有“互惠互利”资本流动机制——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现状与展望
  • 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的
    法律难题
  • 22城卖地收入提廉租房资金不足10%
  • 胡主席今次访美或将决定未来中美关系走向
  • 全球经济四大失衡
  •  
    2011年1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7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7版:观点·专栏
    “危”“忧”中的“机”“喜”
    中美应有“互惠互利”资本流动机制——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现状与展望
    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的
    法律难题
    22城卖地收入提廉租房资金不足10%
    胡主席今次访美或将决定未来中美关系走向
    全球经济四大失衡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的
    法律难题
    2011-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谭浩俊

      ⊙谭浩俊

      

      为适应房地产调控新形势,各地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有多种尝试。但是,要实施土地出让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制度,却还面临着诸多难题。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将自动续期。

      众所周知,中国的土地出让始于1987年,在过去的23年中,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假如按照土地出让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政策来执行,一旦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与这项政策完全不相同的变化,又将如何面对呢?未来的土地管理制度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充满了不确定性,那么,今天土地市场出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将在未来重演或出现。从制度和政策的延续性来看,从执政的态度和要求来说,应当不能把问题和矛盾都交给未来。

      再一个问题是,谁是土地的最终出让人?土地出让,并不是简单的出让人与开发商的关系。以住宅用地为例,从最初土地出让的形态来看,是开发商与土地出让人之间的关系,即开发商从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与特定土地出让人建立了一种出让关系。但是,随着开发商将房屋建好并销售给业主,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际上又建立了一种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那么,这里所说的出让人,到底是开发商还是原出让人呢?土地出让权期满后无偿收回,应当归原出让人还是开发商呢?再进一步分析,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出让给特定受让人的,是否无偿收回的权利都应当归国家呢?

      土地出让期满后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那么该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呢?业主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或为了居住,或为了经营,也可能是为了投资。一旦执行土地出让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政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业主购买这些房屋的使用权,是基于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仅买的是现在,也买的是未来。如果取消了这些房屋的未来价值,就等于取消了业主一半的权利。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何况,在业主的购房合同上,并没有此项规定。也就是说,从现实出发,即便要执行这项政策,恐怕也只能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规定,仅对新的商品房、商业房执行此项新规定。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1994年7月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没有提出过土地出让权期满后可无偿收回的要求。那么,地方出台的土地管理规定,如何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是否可突破国家法律的规定呢?如果可以突破,那会不会带来土地管理的混乱呢?

      笔者以为,细究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出让期满可无偿收回的规定,也是一种对权利的侵犯。如果真的要解决土地出让期满后的相关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征收物业税,既可以保证不损害权益人的利益,也可以解决土地无限期无偿使用的问题。同时,可以遏制楼市过度投资和炒作的势头。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