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剑池”轮的重大合同公告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编号:临2011-002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剑池”轮的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剑池”轮作为废钢船出售给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6,231,658.64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交易实施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概述
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文)规定,杂货船强制报废船龄为34年。公司所拥有的杂货船“剑池”轮建成于1977年2月1日。2011年2月1日,该轮达到强制报废船龄34年。
2011年1月17日,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签订了《“剑池”轮废钢船买卖合同》,公司将杂货船“剑池”轮作为废钢船出售给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6,231,658.64元,与“剑池”轮账面净值相比溢价约人民币1319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岗
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岗
法定代表人:骆浩
注册资本:738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拆解旧船,铝材轧制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广州番禺区国资局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剑池”轮,杂货船,船籍中国,载重吨27942吨。该轮是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清晰,无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2011年2月1日,该轮将达到强制报废船龄34年,不能再投入营运。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轮账面原值为人民币9198万元 ,已计提的折旧累计为人民币3049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人民币4845万元,帐面净值为人民币130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定价情况:按照市场价确定。经过多方询价,并经综合考虑安全、成本、时间等各方面的因素,最后,公司选定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的报价作为交易价格。
由于废钢市场价格相对较好,且“剑池”轮的账面净值较低,“剑池”轮的出售价格远高于其帐面净值。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签署方: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乙方)。
2、交易价格:甲方将杂货船“剑池”轮作为废钢船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6,231,658.64元。
3、支付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船价的10%,计人民币2,623,165.86元整作为定金,一次性以电汇形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在实际交船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船款计人民币23,608,492.78元整一次性的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交船期限:2011年1月31日前,具体时间由甲方选择。
5、合同签署日期:2011年1月17日。
6、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7、合同生效日期:甲方董事会批准之日。
8、由于公司在乙方支付所有船款后方予以交船,公司认为船款的收回没有成为坏帐的可能。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剑池”轮将于2011年2月1日达到国家交通部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不能再投入营运,公司将其出售。
预计本次交易将使公司获得约人民币11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本次交易对公司有利。
六、备查文件
“剑池”轮废钢船买卖合同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编号:临2011-003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建造一艘76,000载
重吨成品/原油船的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一艘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该艘船舶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4800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批准,该批准不应晚于2011年3月31日(含2011年3月31日)。除非买卖双方另行商定,否则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的任何条件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含2011年3月31日)全部完成,则本合同作废和无效,没有任何效力。
一、交易概述
2011年1月17日,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鼎”)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两家公司合称“卖方”)在深圳签订了《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建造合同(工程编号:PC760-28)》,深圳三鼎委托卖方建造一艘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该艘船舶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480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由深圳三鼎所有股东批准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深圳三鼎的股东(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该批准不应晚于2011年3月31日(含2011年3月31日)。除非买卖双方另行商定,否则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的任何条件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含2011年3月31日)全部完成,则本合同作废和无效,没有任何效力。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名称: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0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强
注册资本:3.67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船舶及船用设备、海洋工程及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提供工程勘察和设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包冶金、石化、建筑、电站、城建、港口工程;水利工程设备的销售;废旧船舶销售;物业管理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主要办公地点: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
注册资本:371814.37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各种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修理、改装等。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3、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名称: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1A01、21A02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1A01、21A02
法定代表人:李明昌
注册资本:301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船舶配件、石油机械、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的购销;国内沿海油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内、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租赁;运输业务咨询服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43%的股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38849万元, 资产净额为34382万元, 营业收入为11735万元,净利润为4556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船型: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
数量:一艘(工程编号:PC760-28)
船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交易各方参考当前国内市场同类型船舶的公允的建造价格,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确定成交价格,价格公平合理。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签署方:
买方: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
卖方: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买方委托卖方建造一艘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该艘船舶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4800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买方按照本合同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都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
4、支付期限:分期付款,买方分五期将船价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字后,买方在14个工作日内凭卖方出具的付款凭证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20%作为第一期进度款,计人民币6960万元。
(2)本船开工后,卖方向买方发出传真通知买方本船的开工已完成,同时应传真给买方由买方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买方在收到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20%作为第二期进度款,计人民币6960万元。
(3)本船铺底后,卖方向买方发出传真通知买方本船已经铺底,同时应传真给买方由买方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买方在收到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20%作为第三期进度款,计人民币6960万元。
(4)本船下水时,卖方向买方发出传真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同时应传真给买方由买方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买方在收到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船舶合同价的20%作为第四期进度款,计人民币6960万元。
(5)本船交船,买方应在交船的同时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计人民币6960万元,并加上或者减去根据相应条款的规定所做出的合同价格增加或者减少的部分。卖方将在预定交船日期之前至少10天,发传真或者电传通知买方,要求支付这期款。
5、交船期限:交船时间不迟于2012年8月31日。
6、合同签署日期:2011年1月17日。
7、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本合同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并出具有效的授权文件;
(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2.3.1款的规定卖方全额收到买方支付的第一期进度款;
(3)买方的股东(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该批准不应晚于2011年3月31日(含2011年3月31日)。
除非买卖双方另行商定,否则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的任何条件未能在2011年3月31日前(含2011年3月31日)全部完成,则本合同作废和无效,没有任何效力。
五、资金来源:本次造船所需资金由深圳三鼎通过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方式解决。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所建船舶在投入使用后,可以增加深圳三鼎的船舶运力和收益,提高深圳三鼎在海洋石油运输上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备查文件
76,000载重吨成品/原油船建造合同(工程编号:PC760-28)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