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01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6月17日至8月25日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本公司下属9家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厦监[2010]17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对租赁商场添置的设备的进项税678,942.47元,被认定为:固定资产核算反映不实,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未转出,造成少计固定资产678,942.47元,多计应交税费--进项税额678,942.47元。
2、2009年前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在合并报表时,被认定为:2009年度合并报表多计年初盈余公积4,024,015.91元,少计年初未分配利润4,024,015.91元;2009年度合并报表多计盈余公积4,024,015.91元,少计未分配利润4,024,015.91元。
3、公司门店促销用赠品中向门店自购部分,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映不实,多计主营业务收入11,050,983.66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11,050,983.66元。
4、公司一新开门店2008年底试营业三天,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映不实,推迟确认收入1,913,390.43元,造成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43,365.53元,少计2009年利润243,365.53元。
5、公司承租商场,业主给予一定的装修期用于安装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并免收租金,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少摊销商场免租期费用8,884,457.36元,造成多计利润8,884,457.36元。
6、公司按披露的会计方法分摊“长期待摊费用”,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经营租入房产装修支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摊销,造成少计2009年以前的销售费用104,718.98元,少计2009年销售费用162,242.93元,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04,718.98元,多计2009年度利润162,242.9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51,860.67元。
7、公司购置的一门店系商住两用楼盘,其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 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未按土地证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造成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425,993.62元,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762,657.65元,多计2009年度利润663,335.97元。
8、因门店收回电费冲减“销售费用-水电费”, 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收回电费未视同转售货物计销项税,造成2009年少计应交税费235,776.30元,少计销售费用235,776.30元,少缴销项税235,776.30元。
9、公司因2009年出帐广告费的播放期跨入2010年几天等情况,被认定为: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费用60,078.6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977.73元。
10、公司收取违约收入,被认定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礼品、抽奖赠品等,被认定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7,392.63元;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非正常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131,248.92元;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应不实,手续费返还未作收入,少计2009年营业外收入10,967.3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610.10元。
11、公司收购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股权事项,被认定为: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86,000元。
二、经公司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1、减少营业收入12,964,374.09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营业收入3,109,238,189.66 元的0.42%。
2、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28,505.02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685,853.60 元的10.82%。
三、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公司的处理决定如下:
要求公司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调整账务,并按规定在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销项税235,776.30元,企业所得税499,697.4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33,392.63元。
四、公司落实整改情况
公司已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相关税费,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务,.待审计后将进一步披露。
公司将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如实调整账务。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