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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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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2011-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01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6月17日至8月25日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本公司下属9家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厦监[2010]17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对租赁商场添置的设备的进项税678,942.47元,被认定为:固定资产核算反映不实,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未转出,造成少计固定资产678,942.47元,多计应交税费--进项税额678,942.47元。

      2、2009年前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在合并报表时,被认定为:2009年度合并报表多计年初盈余公积4,024,015.91元,少计年初未分配利润4,024,015.91元;2009年度合并报表多计盈余公积4,024,015.91元,少计未分配利润4,024,015.91元。

      3、公司门店促销用赠品中向门店自购部分,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映不实,多计主营业务收入11,050,983.66元,多计主营业务成本11,050,983.66元。

      4、公司一新开门店2008年底试营业三天,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映不实,推迟确认收入1,913,390.43元,造成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43,365.53元,少计2009年利润243,365.53元。

      5、公司承租商场,业主给予一定的装修期用于安装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等并免收租金,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少摊销商场免租期费用8,884,457.36元,造成多计利润8,884,457.36元。

      6、公司按披露的会计方法分摊“长期待摊费用”,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经营租入房产装修支出未严格按规定进行摊销,造成少计2009年以前的销售费用104,718.98元,少计2009年销售费用162,242.93元,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04,718.98元,多计2009年度利润162,242.9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51,860.67元。

      7、公司购置的一门店系商住两用楼盘,其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 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未按土地证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造成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425,993.62元,多计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762,657.65元,多计2009年度利润663,335.97元。

      8、因门店收回电费冲减“销售费用-水电费”, 被认定为:成本核算反映不实,收回电费未视同转售货物计销项税,造成2009年少计应交税费235,776.30元,少计销售费用235,776.30元,少缴销项税235,776.30元。

      9、公司因2009年出帐广告费的播放期跨入2010年几天等情况,被认定为: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费用60,078.6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977.73元。

      10、公司收取违约收入,被认定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礼品、抽奖赠品等,被认定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7,392.63元;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非正常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131,248.92元;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被认定为:收入核算反应不实,手续费返还未作收入,少计2009年营业外收入10,967.3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610.10元。

      11、公司收购龙岩新华都辉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股权事项,被认定为: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86,000元。

      二、经公司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1、减少营业收入12,964,374.09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营业收入3,109,238,189.66 元的0.42%。

      2、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28,505.02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685,853.60 元的10.82%。

      三、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公司的处理决定如下:

      要求公司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调整账务,并按规定在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2,291.37元,销项税235,776.30元,企业所得税499,697.4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33,392.63元。

      四、公司落实整改情况

      公司已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相关税费,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务,.待审计后将进一步披露。

      公司将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如实调整账务。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