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1-00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20日上午9:30在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0号文翰宾馆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出差在外,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万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41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5,175,385股的34.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也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414,718股,其中同意票101,414,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华、陈茂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