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1年1月24日起开通旗下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间转换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银河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蓝筹股票”、基金代码:519672)、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基金代码:519671)、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行业股票”、基金代码:519670)、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成长股票”、基金代码:519668)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其中A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基金代码:519667;B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基金代码:519666)。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
二、转换业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转换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50份),则该部分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9、其它转换业务规则具体遵循各代销机构规定。
五、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2、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3、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1)银河成长股票、银河行业股票、银河蓝筹股票之间的转换,或转为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银河银信添利债券,以及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转为银河银信添利债券,投资者需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不需支付申购补差,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 转入基金 | 转出基金持有期限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银河成长股票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1年以内 | 0.5% |
1年(含)-2年 | 0.4% | ||
2年(含)-3年 | 0.2% | ||
3年(含)以上 | 0 | ||
银河行业股票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1年以内 | 0.5% |
1年(含)-2年 | 0.4% | ||
2年(含)-3年 | 0.2% | ||
3年(含)以上 | 0 | ||
银河蓝筹股票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1年以内 | 0.5% |
1年(含)-2年 | 0.25% | ||
2年(含)以上 | 0 | ||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1年以内 | 0.5% |
1年(含)-2年 | 0.4% | ||
2年(含)-3年 | 0.2% | ||
3年(含)以上 | 0 |
(2)银河银信添利债券、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转换为银河蓝筹股票、银河行业股票或银河成长股票,以及银河银信添利债券转换为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投资者需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以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 转入基金 | 转换金额 | 申购补差费率 | 转出基金持有期限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 银河行业股票 银河成长股票 | 50万元以下 | 0.7% | 30 日以内 | 0.1%;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7% | 30 日(含)以上 | 0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 | - | ||
500万元(含)以上 | 0 | - | - | ||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 | 50万元以下 | 0.4% | 30 日以内 | 0.1%; |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3% | 30 日(含)以上 | 0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1% | - | - | ||
500万元(含)以上 | 0 | - | - |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银河行业股票 银河成长股票 | 50万元以下 | 1.50% | 30 日以内 | 0.1%; |
50万元(含)-200万元 | 1.20% | 30 日(含)以上 | 0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80% | - | - |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 | - | - | ||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 | 50万元以下 | 1.20% | 30 日以内 | 0.1%; |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80% | 30 日(含)以上 | 0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40% | - | - |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 | - | - | ||
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 | 银河行业股票 银河成长股票 | 50万元以下 | 0.3% | 1年以内 | 0.50%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4% | 1年(含)-2年 | 0.40%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4% | 2年(含)-3年 | 0.20% | ||
500万元(含)以上 | 0 | 3年(含)以上 | 0 |
(3)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之间的相互转换,投资需要支付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不需支付赎回费,具体如下:
转出基金 | 转入基金 | 转换金额 | 申购补差费率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 | 0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 50万元以下 | 0.8% |
50万元(含)-200万元 | 0.5% | ||
200万元(含)-500万元 | 0.3% |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 元/笔 |
六、基金转换费及份额的计算
采用外扣法计算,具体为:
A=[B×C×(1-D) /(1+E)]/F
其中,A为转入基金份额;B为转出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F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客户将10,000份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 转换成银河行业股票,持有期一年,转换申请当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银河行业股票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10,5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0元
净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10,500-0=10,500
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10,500/(1+0.7%)=10427.01元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10,500-10427.01=72.99元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72.99=72.99元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427.01/1.15=9066.97份
七、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八、咨询方法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九、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银河蓝筹股票、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银河行业股票、银河成长股票、银河银信添利债券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予以说明,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查询。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4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的
股票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 38号文),结合实际运作情况,本公司成立了相关估值工作小组,制定了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的调整估值方法,并于2008年9月25日发布《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上海家化”(股票代码:600315)自2010年12月6日起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公司相关人员与托管行根据指数法每日计算停牌股票潜在估值调整,至2011年1月21日“上海家化”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经内部复核并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决定自1月21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上海家化”进行估值,直至停牌结束。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