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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债1”付息公告
    2011-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101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债1”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兴债1”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0.8%

      2、每手“中兴债1”面值1000元利息为8元/年(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28日

      4、除息日为2011年1月31日

      5、付息日为2011年1月31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本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兴债1”),截至2011年1月29日止发行满三年。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中兴债1”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和付息总金额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中兴债1”从2008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即每手 “中兴债1” 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元/年(含税),本次付息总金额为32,000,000元。

      1.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人民币6.4元。

      2. 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人民币7.2元。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中兴债1”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在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文件时,应同时提供证券帐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中兴债1”利息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人民币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28日;

      2、除息日为2011年1月31日;

      3、付息日为2011年1月31日(《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的“中兴债1”付息日期2011年1月3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2011年1月3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1年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兴债1”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发放利息将于2011年1月31日通过“中兴债1”持有人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五、咨询机构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联系人:王晗

      电话:0755-26770282

      传真:0755-26770286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