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82 股票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2011-002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11 年 1月 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24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修订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26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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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案)
原条款:第三章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现修改为:第三章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附件二: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原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现修订为: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修改的制度中,如因增加或删除某些条款导致制度的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制度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