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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新年1号令 金融衍生品监管框架落定
    2011-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苗燕

      ⊙记者 李丹丹 苗燕

      

      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机构数量和业务范围有望“双扩容”。

      记者27日获悉,《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近日以银监会2011年第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相比2004年颁布的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一方面通过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另一方面,则加强了风险资本约束,要求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其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这意味着,业界期盼的衍生品分层监管框架正式落定。

      根据《办法》,银监会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交易目的分为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两类。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其中,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普通类资格则可兼做两类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对申请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普遍降低。2004年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曾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而此次颁布的《办法》中,对申请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不做此类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使参与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显著增加。

      由于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银监会在推进鼓励衍生品交易的同时,更把加强风险防范摆在了突出位置。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大型银行由于资本比较充足,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例较低,但是很多小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风险资本的比率较高。 

      此外,《办法》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能够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培育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做市、定价能力,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