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文清 吴晓婧
高速发展的公募基金业,开始遭遇“青春期”的迷惘。随着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当初的制度优势逐渐转变为制度劣势。为公募基金“松绑”,已经成为各方的思考命题。
只有制度突破,才能进一步释放“生产力”。“从现在开始,基金业应该建立一个更加透明、门槛更低的准入制度。”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清楚地意识到,“监管部门应由教练员、运动员的角色逐渐转变为裁判员,致力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让市场有更低的门槛、更充分的竞争和更大范围的就业,以此来满足市场要求。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一定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下一个阶段监管部门应该重点完成角色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基金业监管“大松绑”的序幕也正在徐徐拉开:从公募基金产品审批、专户理财的准入门槛到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甚至交易行为限制,全面放开。进一步的“松绑”,依然在酝酿之中……
基金销售方面,洪磊认为,一是要多元化销售渠道,“便利店”、“超市”、“精品店”几种模式要并存;二是扩大投资顾问队伍;三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手段,降低销售成本,拓展信息。
洪磊同时认为,目前我国基金业是实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大股东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重视投资人的利益,甚至不尊重职业经理人的正确理念,并已经损害投资人以及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信心。“所以,下一步的探索就是组织创新公司型的基金,公司型的基金是职业经理加独立董事构成基金信托的方式,让更多的职业经理人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加深对市场的理解,让更多真正有特色的基金公司诞生,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制度的突破需要有法可依,对于基金法的修订完善,则成为业内共同的心声。
作为《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参与者,王连洲认为,“基金法修改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推动基金进一步市场化,推动基金能够适应市场对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产品开发以及监督管理等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新需求,促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运作机制上的取长补短,推动财产受托管理基础制度的建立与平衡。”
“随着《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完成,离开公募基金的那些高级管理人、基金经理,只要没有违法违纪的,也可以重新注册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洪磊坚定地认为,“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人性得到解放,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智慧和诚实劳动而获得收益。所以,大家一定要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