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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1-00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6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60,99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4,883,39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6,115,610.00元。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5月31日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3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详见2010年6月29日、2010年8月13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新型材料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4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苏州胜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胜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详见2010年8月24日、2010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胜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于2010年11月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0年11月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胜禹科技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现将注册资金增加为4,000万元,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按照胜禹科技合资双方投资比例,新增注册资金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为胜利精密使用超募资金投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胜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禹科技”)、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胜禹科技在专户银行设立专户,账号1102021129000442171,截止201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2,400万元;2011年1月24日,胜禹科技完成增资,该专户新增转入募集资金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胜禹科技投资设立新型材料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胜禹科技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胜禹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胜禹科技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胜禹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胜禹科技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振亚、苏北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胜禹科技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胜禹科技、专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吴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