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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1-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1—00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龙新刑初字第31号】,因2010年7月本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污水渗漏事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0】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及其他五名被告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元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环保安全问题重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造成渔业养殖户养殖的鱼类死亡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福建省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破网放生的鱼类达3084.44万斤,后果特别严重;其余五名被告作为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尚未有司法机关介入之前就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口头、书面的报告,且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调查、询问的被告单位的负责人、被告人都如实陈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五被告人,依法亦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本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认为鱼类死亡的原因及损失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被告单位就本案环境污染事故已经处以的罚款,对其判处罚金时依法予以折抵。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考虑本案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对于被告单位已赔偿了渔业网箱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九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折抵,尚需缴纳二千零四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其他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三到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