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1-006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06号),本仲裁案案件编号为SDF200930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偿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代偿补充协议》及《抵押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9年8月17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基于上述四份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美元19,096,783.74元,以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美元利息;
2、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第5、6层已抵押的房产,申请人在13,000,000美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及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74,381元,应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352,314.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822,066.70元,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部分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因公司原预计的负债大于本裁决书的应计负债,对公司年度损益会产生一定有利的影响。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