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九龙电力 编号:临2011-9号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5号应诉暨传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一)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99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9]2252号)文件,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获得3000万元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该公司烟气脱硫装置产业化项目建设。该文件规定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该项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对资金使用行使监管职能,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000年6月20日,《根据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出《关于向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注入注册资本金的通知》(国投经[2000]97号),将其在远达环保的3000万元投资及相关权益作为向原告的出资。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股东身份;
2.请求裁决第二、三、四、五被告向原告赔偿自远达环保专项项目验收之日至今的应由原告分取的收益及利息约800万元(具体以实际审计核算结果为准);
3.请求裁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可能涉及的审计等费用。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5号应诉暨传票要求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将于2011年3月17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5号应诉暨传票
(二)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