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1-008
债券代码:126015 债券简称:08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普宁市科技工业园公司中药饮片生产基地综合楼五楼会议室举行。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853,165,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8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马兴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30,000万元推进四川阆中医药产业项目的议案》;
为扩大中药饮片和中药材贸易业务、拓宽公司产品线,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成功收购了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滕王阁制药”)和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保宁制药”)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拟对滕王阁制药、保宁制药的生产设施进行扩建及改造,整合和扩建中药饮片加工、药材提取以及中成药生产线,在阆中投资建设毒性饮片生产供应基地,以使饮片生产布局更加合理。同时,公司将通过整合阆中及周边地区的药材资源,加大中成药生产投入,丰富公司产品线,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
基于以上因素,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投资30,000万元在四川省阆中市建设中药饮片及中成药等生产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拟征地约350亩,计划分期对项目进行投资,首期建设时间约为12个月。该项目全部达产后,预计年可新增销售收入约40,000万元,年利润总额约8,043.2万元(所得税后)。经初步测算,投资利润率为35.75%,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31.62%,全部投资回收期限(所得税后)约5.55年。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和办理与本次建设四川阆中中药产业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
赞成票853,165,34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安徽亳州投资建设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规范化等生产项目的议案》;
亳州市作为道家思想的发源地和神医华佗的故乡,是闻名遐迩的“中华药都”。中国(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当前国内起点最高、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集散功能最强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在亳州市中药材交易中心这个平台的带动下,亳州市药材种植面积占全国的1/10,中药饮片年产量占全国的1/3,中药材出口量跻身全国前3位。为打造具有“康美特色”的中药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结合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项目的战略规划,公司决定在安徽亳州投资建设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规范化等生产项目,项目用地约400亩,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原料药材的采购和仓储,有利于节约公司物流等成本。
近期,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成功竞得位于安徽亳州学府路南侧、龙山路以西、学院路北侧、曲傅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64,153.3平方米(约396.23亩),地块成交价为4,440万元。该块土地将用于公司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规范化等生产项目建设,同时公司拟将中药饮片三期扩产工程项目选址调整至该地块,原投资规模不变。
中药饮片和保健食品规范化等生产项目达产后,计划年可生产高档次中药饮片及药食同源产品约20,000吨,预计年可增加销售收入约140,000万元,可新增利税约25,000万元,预计6.5年左右可收回全部投资。公司将尽快对上述地块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总体规划,并分期进行投资建设。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和办理与本次投资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
赞成票851,202,594票,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票1,962,746票,弃权票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决定增加经营范围: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和其他食品(汤料);酒类销售。具体变更范围以工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赞成票853,165,340票,占参加本次会议全部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的程秉、李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