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1-00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0号文核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235,772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30元,募集资金总额949,999,995.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907,906,395.6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2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1]2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于2011年2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下列银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账号为19-270101040031451,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30,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账号为33001627574053003477,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73,806,395.60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配电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账号为820035333708094001,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账号为90120154710005456,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8,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充气类高压开关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号为11011541421802,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风电一体化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为701000120190009025,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4,2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为1203282129045557558,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_2,6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充气类高压开关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为1203282129045557682,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_2,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风电一体化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账号为7335210182100066819,截至2011年01月26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风电一体化服务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增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公司会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国信证券报送。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伟、胡剑飞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