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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1-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1-01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寿商初字第993号],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诉山东凯马汽车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确认无效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现已终结。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诉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和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确认无效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2010-11号公告,分别刊载于2010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与凯马汽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本公司和凯马汽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0)潍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与凯马汽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出具终审裁定: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2010)鲁民辖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现已终结。

      二、本案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凯马汽车2009年12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并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处,原告以被告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为由,要求确认本次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决议的情形,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2010)潍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

      (二)(2010)鲁民辖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

      (三)(2010)寿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