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易规则》
解读(四)
解读(四)
201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
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二、引入了协议交易概念
本次修订,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交易,预留空间。
三、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本次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