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11-007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0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186,687,394.48 | 358,236,167.45 | -47.89% |
营业利润 | -338,587,249.25 | -75,557,380.94 | -348.12% |
利润总额 | -339,134,215.54 | -73,609,806.48 | -360.7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41,243,266.28 | -71,842,013.23 | -374.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2.88 | -0.61 | -374.9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9.41% | -18.01% | -171.40%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变动幅度(%) | |
总资产 | 290,321,236.98 | 648,550,507.85 | -55.2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7,951,588.80 | 350,786,767.32 | -97.73% |
股本 | 118,400,000.00 | 118,400,00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0.07 | 2.96 | -97.64%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201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了47.89%、360.72%、374.99%,原因主要为自年初以来,由于受化肥产能严重过剩的影响,化肥市场尿素价格持续低迷、原材料煤炭价格继续居高不下,形成产品销售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基于化肥市场低迷和公司设备现状,公司决定从2010年4月6日起对尿素生产线进行了为期1个半月的检修,到2010年5月20日检修基本结束,但基于化肥市场处于继续低迷的现状,为了减少亏损没有开车生产,但仍需要支付财务费用、设备折旧费用、工资和管理费用等;另公司的主要生产装置自今年2010年4月6日停产以来,由于设备停车时间过长,设备腐蚀相当严重,结合岳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公司进行“退二进三”文件精神(详见2010年9月29日《关于收到要求公司“退二进三”文件的公告》)。公司决定淘汰尿素生产线,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岳阳宏润肥业有限公司也在“退二进三”范围内,为此公司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464.8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74.83万元。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较前次存在的差异,原因主要为公司对存货跌价估计不足及未预测到公司年底资产清查时存货盘亏419万元等。
四、业绩泄漏原因和股价异动情况分析
无
五、其他说明
无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11-008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公告了《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及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详见2010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湖北天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公司未按《煤炭购销合同》按期支付购煤款一案,近日公司已收到了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0)武仲裁字第01068号〕。
裁决内容如下:
申请人:湖北天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8,518,603.8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理融资利息人民币1,142,778.29;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银行融资票据管理手续费人民币104,625.71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88,300.39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0,820元、财产保护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5,8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所承担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连同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2,000,128.21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3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办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