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11-00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9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念鸿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18,13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8,126,733.05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6,812,673.3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4,006,177.39元,减去2009年度利润分配51,625,000.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3,695,237.13元。
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36,000,000股为基数,拟定以下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2.5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计70,8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同时,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36,000,000股为基数,拟定以下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计23,600,000股,每股面值1元,计23,600,000.00元。
5、《关于审议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继续为浙江东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连续提供了十四年审计服务,该所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公司2010年度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赞成票118,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吕崇华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第六条 | ||
公司注册资本为23,6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31,860万元。 | |
第十一条 |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公司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 |
第十八条 |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3,600万股。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1,860万股。 | |
第二十四条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四十条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与经营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