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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11—00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 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鑫古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鑫古河的正常发展。

      2)本次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255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11—00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古河")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运作正常,考虑到子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费用的支出和信用等级等情况,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日常经营活动,本公司拟为其提供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资助金额及期限

      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向鑫古河提供总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资助金额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根据上述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给付;还款期限自资助款到账后1年内清偿。

      2、资金主要用途及使用方式

      公司本次向鑫古河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支付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款项。上述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公司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不低于同期公司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融资费用及相关税费之和收取上述被资助子公司资金占用费。

      4、审批情况

      上述事宜已经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鑫古河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1年1月31日

      注册资本:625000万日元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长江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经营范围: 开发生产铜合金复合材料、新型铜合金材料、铜合金复合材料及其他有色合金材料制品。

      财务状况:截止2011年1月31日,总资产 41,332.52万元,净资产14,479.25万元,资产负债率64.97%。(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和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古河电工”)分别持有鑫古河60%和40%的股权。

      鑫古河沿革: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与古河电工签订的协议要求于2011年1月31日完成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

      2、其他股东的义务

      鑫古河的其他股东为古河电工,按照合资协议,古河电工将与本公司按出资比例共同为鑫古河提供财务资助。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鑫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周瑞庭先生签署借款合同,其签署的借款合同与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董事会不再对此额度内的财务资助形成单独决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鑫古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鑫古河的正常发展。

      2)本次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五、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生效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财务资助的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0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7%。

      六、备查资料

      1、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鑫古河2011年1月财务报表;

      3、独立董事意见函。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