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1-008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和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矿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信法民初字第1234-2083号,合计850份】,告知信宜市人民法院已受理钱排镇达垌村、双合村等村民起诉信宜紫金、宝源矿业、本公司等七名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2010年9月21日,因坐落在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的高旗岭尾矿库发生尾矿坝溃坝,洪水和泥石流冲向下游,致使原告房屋、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财产被损毁,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溃坝事件所认定的责任,因溃坝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75,052,806.1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公司认为,虽然本公司是信宜紫金的股东,但仅此不能成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和原告进一步提出的理由依法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宜紫金、宝源矿业将依法聘请律师应诉。
另,就本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披露的有关钱排镇双合村及达垌村村民起诉信宜紫金、宝源矿业及本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详见公告(临2010—068)】,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1)信法民初字第43-62号,合计20份】,信宜市人民法院同意原告申请,追加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四家单位为被告;其中15份《参加诉讼通知书》【(2011)信法民初字第44-50号、第52-54号、第57-60号、第62号,合计15份】(受害人为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下游双合村17名村民),信宜市人民法院同意信宜紫金、宝源矿业申请,追加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13名合伙人为被告。
信宜紫金认为:“9.21”事件导致钱排河流域死亡22 人,其中位于高旗岭尾矿库之下钱排河支流的达垌村5 人,而位于高旗岭尾矿库下游约5公里以外,钱排河干流的石花地水电站大坝下游双合村却死亡17 人。根据石花地水电站所处的地理位置,石花地水电站水库溃坝是造成双合村等下游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信宜紫金、宝源矿业将就“9.21”灾损系列案件继续提出相关申请,请求依法追加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及其合伙人为系列案件的被告。
本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持续披露有关详情。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