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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金融管理架构如何适应新环境
    2011-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曹军新

      ⊙曹军新

      

      为适应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变化,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央行在存款保险体制中主导管理的地位和职能,赋予央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与资产处置权。这个建议直接关系我国的宏观金融管理架构。

      本轮金融监管改革,在强化中央政府在金融管理领域的权威,减少地方对央行分支机构在执行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不过,由于传统行政体制及其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的惯性,整个经济在不少方面仍还保持着行政主导增长的方式。比如,在撤销了央行省级分行的省份,在统计数据收集、金融生态建设等方面,某种程度上就存在加剧干预金融正常经营的现象,九大分行所在服务省份所获得的包括信贷资源等在内的金融服务远远多于其他省份等等。这不能不说是央行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金融管理的派出机构,在与地方行政管理的监督与合作机制上的错位。

      在跨区设分行体制与地方金融管理的错位格局下,随着央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中央在区域金融管理体系中的监管权力和资源配置进一步分散和转移,尽管监管部门齐全,但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却不容易,形成合力更难,即所谓“空心化”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以提供服务和协调的名义,纷纷成立具有政府管理性质的“金融办”,目前各省级政府乃至县级政府均设立专门了管理和协调辖区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事务的机构,实际上成为区域金融管理中心。由于各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支持时要时时考虑地方政府某种非经济评估,央行分支行在区域窗口指导的有效性遂被进一步减弱。

      针对监管职能可能带来的变化,2005年初调整并增加了央行省会中心支行对全省货币信贷工作的直接协调管理功能。但是监管分离后,央行失去了对商业银行运行情况的监管,致使货币政策的实施在一些方面被打了折扣,给适应当前全球以央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框架趋势及其在我国实施带来诸多不利。

      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地方又掀起“办金融”热潮,地方管理或控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而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则迫于“地方不公平的竞争”,不得不听命于地方。这些都是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非常分散和潜在的风险因素。这次全球金融危机虽未对我国金融体系造成的直接冲击,但对出口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加剧了以行政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长期系统性风险。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的地方金融盲目扩张。由于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不足,地方融资平台以地方财政或政府信用变相担保等体制性资源为保证,向银行“圈入”所谓各种名目的“企业贷款”,实质上已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这也对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形成显著的潜在风险和压力。

      为此,笔者认为,为适应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变化趋势,积极应对国内金融体系不断加剧的长期系统性风险,在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型改革,支持以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尽快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尽快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加强规范地方金融办的行为,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紧迫的。

      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可以参照当前欧美发达国家调整金融监管结构,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改革趋势,要趁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较低、财政状况较好等有利时机,建立逆周期的动态资本缓冲和前瞻性拨备安排,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为此,理应进一步理顺央行分支机构管理体制,解决目前分支机构与地方在金融管理的监督与合作机制上存在的错位问题,尽力形成央行与地方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上的政策合力。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央行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安全机制。考虑到央行是唯一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宏观金融管理部门,而存款保险制度则负责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两者在功能发挥上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应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存款保险制度,并赋予必要的监督管理与资产处置权。这样,能有效解决货币政策缺乏微观货币运行信息问题,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有效实施提供扎实的监管基础。

      针对当前地方金融办的金融管理职责不清、体制多样的问题,在以立法形式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责范围并落实责任的同时,还需积极探索改革金融办的组织形式,比如鼓励省级金融办设置在央行省会分支行,促使中央在地方的金融管理事务适度集中等等。 (作者系公共管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