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武钢债”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07武钢债 临2011-004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6005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7 武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7武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2%;
2、每手“07武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2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3月25日;
4、兑息日为2011年3月28日。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1年3月25日将满四年,根据《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约定,债券部分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7武钢债”的票面利率为1.2%。每手“07武钢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12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3月25日;
2、兑息日为2011年3月28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1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武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本期“07武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7武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7武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7武钢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止2011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7武钢债”的QFII,最晚于2011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07武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27-86306023,原件邮寄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寄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430080。
上述QFII 应最晚于2011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银行账号为3202007409000132806,收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武钢支行(行号:827198),银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路武钢1号门,用途请填写“07武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7武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3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咨询:027-86807873 027-86802031
传真:027—86306023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8日
附件:
“07武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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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权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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