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1-002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长沙成农饲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对哈尔滨远大牧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成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成农”)、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远大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牧业”)的增资转账事宜。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有关决议(详见2011年3月4日巨潮资讯网《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1年3月21日,长沙成农、远大牧业已经与本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现将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长沙成农(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光大证券(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5329200317068,截止2011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9,995.9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长沙成农年产10万吨猪饲料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作为甲方实施“长沙成农年产10万吨猪饲料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税昊峰、张奇英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和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按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丁方和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协议修改
(1)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对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远大牧业(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光大证券(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1902075810302,截止2011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哈尔滨远大牧业年产6万吨猪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作为甲方实施“哈尔滨远大牧业年产6万吨猪饲料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税昊峰、张奇英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和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按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丁方和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协议修改
(1)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对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