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编号:临2011-016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0人,亲自出席董事10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详见2011年3月2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8 日(星期五)9: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4月8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2011年4月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书面委托代理人;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二)会议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手续
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1 年 4 月6日、7日9:00-11:30,14:00-16:30
3、登记地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4、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按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确认其与会资格;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通讯地址: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 号),邮政编码:330012
联系电话:0791-8396314 传真:0791-8386926
联系人:郑小昕、陆蓓
5、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738507;投票简称:方大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99.00元代表总议案,以1.00元代表议案一。对于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①本次会议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②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③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将只能对本次会议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并且只能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
④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6、附件:授权委托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3日
附件: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前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 “√”明确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注: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编号:临2011-017
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
特别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受第二大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簧公司”)的书面委托,履行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方案》的审批程序并发布公告。
◆公司第二大股东—板簧公司在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方案中,做出持股下限的特别承诺事项。由于2006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09年板簧公司控股股东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公司”)的控股权发生变化,板簧公司国有控股性质发生变更,已由原国有控股公司变更为民营控股企业,且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下降为21.93%。板簧公司承诺背景及控股性质已发生显著变化。
◆公司第二大股东—板簧公司同意将原有部分特别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优化为:“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优化方案后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不低于15.0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价格做相应调整)。如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在上述36个月内以低于15.00元的价格出售股份,所获取收益全部归属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述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板簧公司将按照该优化方案履行承诺。
◆优化方案尚需提交方大特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上将采取网络投票(交易所投票系统)方式,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与板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维护方大特钢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尽快解决板簧公司在方大特钢股权分置改革中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履行问题,板簧公司提出优化原股改部分持股下限特别承诺事项。
一、背景
(一)公司历次股本和控股股东变动情况
1、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公司原名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1999]08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9]08号批准证书批准,由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簧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所属的与汽车弹簧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出资,并联合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9年9月16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
2003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10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同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07,股票简称为长力股份。
2、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5年5月30日,公司实施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04年末总股本12,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0股派4.00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000万股。
(2)200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5年9月27日,公司实施200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05年6月30日总股本2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2,500万股。
(3)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53号批文核准,公司于2006年12月16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南钢公司和板簧公司以及其他4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59,489,729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684,489,729股。南钢公司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6.55%的股份,板簧公司自动降为第二大股东(限售部分股数降至16.62%)。
(4)2010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0年10月14日,公司实施201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84,489,729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9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00,530,485股。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
■
注:板簧公司所持有的21,612.50万股限售股份,无明确限售期限,处于长期冻结状态。
3、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变更情况
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自2007年1月30日起由“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简称和证券代码不发生变更。
经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09 年12月31日起由“长力股份”变更为“方大特钢”,公司证券代码不变。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控股股东承诺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一致表示愿意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经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推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单位。
2005年8月11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8月15日刊登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高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进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对价。以2005年8月1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5年8月1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原控股股东板簧公司承诺
公司原控股股东板簧公司作出特别承诺:
①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在获得流通权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当且仅当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3.6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④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
(三)南钢公司改制重组情况及板簧公司持股性质变化
2009年下半年,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9年8月17日起,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钢公司57.97%省属国有股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依法公开挂牌转让。
2009年9月30日,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7.97%省属国有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将持有的南钢公司57.97%省属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钢公司控股权转让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南钢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亦随之发生变化。板簧公司亦由原国有控股公司变更为民营控股企业,并已完成国有性质变更。
目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如下:
■
(四)板簧公司股改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
板簧公司目前持股比例为21.93%,自股权分置改革后,板簧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未严格履行原因
板簧公司持股比例显著下降,导致持股比例低于35%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53号文件核准,长力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实际控制人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发行了330,989,72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南钢公司和板簧公司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认购;向除南钢公司和板簧公司之外的4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8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7,011万元。长力股份于2006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手续。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板簧公司股改中承诺的35%最低持股比例实际变为16.62%。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板簧公司与公司的国有控股性质的变化使得原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无法继续履行。
(六)优化原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必要性
1.板簧公司在公司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是基于:《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规定,并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赣国资产权字【2005】2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府字【2005】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950号)的要求。当前,板簧公司的承诺背景及控股性质已发生显著变化。
2.更务实地履行股改承诺,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体现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及未来成长的信心和决心。自方大特钢股改方案实施以来,公司原控股股东板簧公司一直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承诺义务。虽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原部分股改特别承诺无法履行,但公司作为股改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的指导精神,同时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盈利能力显著提高,股东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板簧公司认为通过优化原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有利于更务实地履行承诺,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性预期,积极地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二、优化方案具体内容
按照“务实履行、看好未来、优化方案、支持发展”的原则,从看好方大特钢未来发展、可持续成长的角度,从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发,板簧公司同意将原有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优化为:
“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优化方案后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不低于15.0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价格做相应调整)。如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在上述36个月内以低于15.00元的价格出售股份,所获取收益全部归属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注:当方大特钢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价格为P,调整前的价格为@。
送股或转增股本:P=■
增发新股或配股:P=■
两项同时进行:P=■
派息:P=Po-D
1.优化方案反映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当前经营思路与发展战略的赞同和支持,体现了对方大特钢未来发展及持续成长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增强市场各方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并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优化方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股票价格经过前复权处理之后的最高价格为8.00元,本次承诺优化方案中的15.00元明显高于历史最高价格。该承诺优化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维护股东的利益。
3.优化方案有助于优化股东持股形态,塑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彻底解决方大特钢股改承诺履行中存在的瑕疵,全面体现市场化理念下全流通的政策导向。优化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未严格履行问题,为方大特钢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板簧公司提出的优化方案,充分考虑了方大特钢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方大特钢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考虑了优化方案操作的可行性。优化方案的实施能够为方大特钢的经营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条件,能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优化方案反映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当前发展战略的支持,体现了对方大特钢未来发展及持续成长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市场各方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并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优化方案有助于优化股东持股形态,塑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彻底解决公司股改承诺履行中存在的瑕疵,全面体现市场化理念下全流通的政策导向。优化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未严格履行问题,为方大特钢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优化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考虑了优化方案操作的可行性,能够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4)同意《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
2、原股改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板簧公司目前持股比例为21.93%,未严格履行“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的承诺,但该等事项不构成本次申请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实质性障碍,主要理由如下:
(1)公司是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的指导精神。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更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2)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交易所投票系统,并且取得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虽未直接就板簧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35%相应下调的议案,但是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同意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客观上造成了板簧公司最低持股比例从35%下调至16.62%。
板簧公司是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总股本扩大使持股比例大幅下降,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原承诺无法履行;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利益得到维护,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具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优化股改承诺应注意事项》所规定的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条件。
综上所述,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板簧公司提出的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优化股改承诺应注意事项》的要求,但应履行必备的审核程序: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就优化方案对公司的影响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情况进行说明。在股东大会上须提供网络投票(交易所投票系统)方式,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与板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原股改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经核查,板簧公司现时持有公司285,215,8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3%,其中216,125,000股为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62%;未严格履行“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的承诺;但该事项不构成本次承诺优化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主要理由如下:
(1)公司是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上市公司,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的指导精神。
(2)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了交易所投票系统,并且取得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虽未将板簧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35%相应下调作为单独议案审议,但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表决同意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客观上造成了板簧公司最低持股比例从35%下调至22.45%。
天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板簧公司本次承诺优化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优化股改承诺应注意事项》所述的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条件,尚需股东大会表决。
四、实施程序
1、 《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已获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优化方案发表专项意见。
2、 《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审议优化方案的股东大会上将提供网络投票(交易所投票系统)方式,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与板簧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专项意见
3、 原股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优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4、 原股改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优化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序号 | 议案名称 | 申报 价格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总议案 | 代表所有议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一 | 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 | 1.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一 | 关于公司优化股改部分特别承诺事项的议案 |
委托日期: | 年 | 月 | 日 | |||
生效日期: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股份类别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流通股 | 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注) | 216,125,000 | 16.62% |
合计 | 216,125,000 | 16.62% | |
无限售流通股 | 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605,433,571 | 46.55% |
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 69,090,836 | 5.31% | |
其他无限售股 | 409,881,078 | 31.52% | |
合计 | 1,084,405,485 | 83.38% | |
股本总额 | 1,300,530,485 | 100.00%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①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严格履行。 |
②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严格履行。 |
③在获得流通权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当且仅当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3.6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时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 自2008年3月21日自2008年5月7日,板簧公司出售股份3,574,150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7.30元/股,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
④在获得流通权后,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5%。 |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板簧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285,215,836股(其中限售股份216,125,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1.93%。 |
变动时间及原因 | 板簧公司持股数量 | 公司总股本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股份(非流通股)(股)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股) | |||
股权分置改革前 | 141,820,000 | 250,000,000 | 56.73% | |
股权分置改革后 | 108,728,667 | 250,000,000 | 43.49% | |
2005年9月27日每10股转增3股 | 141,347,267 | 325,000,000 | 43.49% | |
2006年8月19日股改后12个月期满 | 125,097,267 | 16,250,000 | 325,000,000 | 43.49% |
2006年12月16日非公开发行股票 | 137,437,748(资产认购股份增加12,340,481股) | 16,250,000 | 684,489,729 | 22.45% |
2007年8月19日股改后24个月期满 | 126,090,481(资产认购股份增加12,340,481股) | 27,597,267 | 684,489,729 | 22.45% |
2008年3月21日-5月7日减持股票3,574,150股后 | 126,090,481(资产认购股份增加12,340,481股) | 24,023,117 | 684,489,729 | 21.93% |
2008年8月19日股改后36个月期满 | 126,090,481(资产认购股份增加12,340,481股) | 24,023,117 | 684,489,729 | 21.93% |
2009年12月16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禁售期已满 | 113,750,000 | 36,363,598 | 684,489,729 | 21.93% |
2010年10月14日每10股转增9股 | 216,125,000 | 69,090,836 | 1,300,530,485 | 2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