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1-L0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3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合同纠纷一案,成都锦尚于2011年3月22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副本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万科城市花园5号楼2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胡自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文,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
并返还协议约定的价值1.2亿元人民币的土地给原告。;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3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成都锦尚有关情况
成都锦尚现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坚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峰公司”)持有成都锦尚70%股权。成都锦尚持有锦尚项目,该项目位于成都市一环路东五段17-87号。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31,191.51平方米。
成都锦尚为本公司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间接获得。2010年12月3日,本公司、黄秀文女士、季秀红女士、黄国平先生于共同签署了《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的其他方将收购黄秀文女士、季秀红女士所持有的坚峰公司72.2%股权,从而间接取得成都锦尚50.54%的股权。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10年12月1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2010-L31号《关于收购上海坚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2.2%股权的议案》。坚峰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于2010年12月28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诉讼事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受理了四川永竞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黄秀文女士、季秀红女士(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坚峰公司、成都锦尚、冠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继续履行2010年3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650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11年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川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坚峰公司的27.8%股权。2011年1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截止目前,该案尚处于管辖权异议程序。
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约定,(1)如因转让方黄秀文女士、季秀红女士曾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并就上述协议解除事宜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转让方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2)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坚峰公司、成都锦尚股权被查封、冻结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的其他方有权暂不支付后续交易价款,直至上述股权的查封、冻结解除之日。据此,对于尚未未付的17080万元后续交易价款,本公司已暂停支付。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的约定,转让方黄秀文女士、季秀红女士保证:(1)截至合同签订之日,坚峰公司和成都锦尚均不存在任何已知但未披露的未决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处罚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均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以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的其他方或成都锦尚遭受损失。(2)成都锦尚因在本合同签订前所签协议而承担的债务和责任均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成都锦尚因本合同签订前所签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均由转让方负责解决。
本公司将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的约定,与转让方协商处理成都锦尚本次诉讼的相关事宜。
2、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将根据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