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49版)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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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获得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相关诉讼事由及审判结果具体如下:
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向该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我公司于2006、2007年期间分别为被告合计代偿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银行利息176,450.20元。因此,本公司请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本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883,525.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0年7月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0〕熟商初字第020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76,450.20元,二项合计15,176,450.20元。
2、被告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883,525.50元。案件受理费145,497元、财产担保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诉讼费合计151,057元,由被告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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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所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监督,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认真全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2010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1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合理、公允,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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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10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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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建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煜敏
利润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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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建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煜敏
现金流量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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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建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煜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10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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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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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建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煜敏
9.3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9.4 本报告期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董事长:范建刚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