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变动暨新义务人股改业绩承诺
履行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1-11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暨新义务人股改业绩承诺
履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王明华先生传真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辽西执字第32号》、《关于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的函》,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09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经司法裁定过户至王明华先生名下(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王明华先生承诺,在完成股权过户后,上述1090万股股份对应的7569.97万元股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由王明华在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
本公司将督促王明华先生遵照承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ST方源
股 票 代 码:600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明华
住 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街25号
通 讯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街25号
邮编:32502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3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其通过司法裁定获得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方源股份的结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 | 指 | 王明华 |
上市公司、ST方源 | 指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由于司法裁定,王明华获得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方源1090万股,从而导致王明华获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行为 |
司法裁定书 | 指 | 根据2011年3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名称 | 王明华 |
性质 | 自然人 |
国籍 | 中国 |
民族 | 汉族 |
是否有其他国家居留权 | 否 |
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街25号 |
身份证号码 | 330321197001083618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街25号 |
联系电话 | 1377776688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不适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ST方源1090万股限售流通股,共计5.73%的股份。除此之外,王明华不再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王明华通过司法裁定的方式,获得了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方源5.73%股权,合计1090万股股份。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王明华将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二、持股计划
此次股权受让以后,王明华暂无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ST方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王明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ST方源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ST方源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王明华未持有ST方源的股权。
本次交易后,王明华直接持有ST方源5.73%的股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司法裁定书》的当事人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明华
2、转让股权数量和比例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5.73%的股权予王明华。
3、股权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的股权为法人股,非国有股股权,股权性质变动为个人股。
4、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3800万元人民币(抵偿欠款)。
5、转让方式和付款安排
转让方式:司法裁定
付款安排:2011年3月29日前
6、司法裁定时间、生效时间及生效和终止条件
裁定时间:2011年3月28日
生效时间:2011年3月28日
生效条件:自送达后之日起生效
终止条件:无
7、特别条款
无
三、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ST方源股权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的ST方源5.73%的股份还未过户。
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5.73%股权,合计1090万股,上述股份目前全部为限售流通股,因此,王明华通过司法裁定获得的109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也同样处于限售状态,且对应的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义务尚未履行。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人和本人直系亲属买卖ST方源股票情形的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人和本人直系亲属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ST方源流通股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义务人: 王明华
2011年3月29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王明华身份证明文件;
2、司法裁定书;
3、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知情人买卖ST方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遒
联系电话:0756-2660313-81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荣五金国际机械广场商贸大厦四楼 |
股票简称 | ST方源 | 股票代码 | 6006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明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街2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控制股份数量: 0 股 控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090万股 控股比例: 5.7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义务人: 王明华
2011年 3 月29 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ST方源
股 票 代 码:60065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1#楼
通 讯 地 址: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1#楼
邮编:1362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3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其因司法裁定减少持有的ST方源股份的结果。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 指 |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ST方源 | 指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由于司法裁定,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ST方源1090万股,从而导致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行为 |
司法裁定书 | 指 | 根据2011年3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名称 |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华 |
注册资金 | 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0年3月10日 |
经营期限 | 自2010年3月10日至2050年3月9日 |
注册地址及住所 | 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1#楼 |
营业执照编号 | 220408000000356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220490550463261 |
经营范围 | 清洁能源、农业生产加工、物流、房地产开发、电子科技、生物科技、通讯设备、网络技术、冶炼、矿业开采以上项目的投资 |
通讯地址 | 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1#楼 |
联系电话 | 0437-3188508 |
主要股东 | 王明华先生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在其他公司兼职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王明华 | 330321197001083618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中国 | 温州 | 巨泰特种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否 |
谢代清 | 510721197208262571 | 监事 | 中国 | 江油 | 否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通过本次交易减少ST方源1090万股限售流通股,共计5.73%的股份。除此之外,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因司法裁定,转让持有的ST方源5.73%股权,合计1090万股股份。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将偿还债务。
二、持股计划
此次股权转让以后,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ST方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ST方源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ST方源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ST方源10915341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占ST方源总股份的5.73%。
本次交易后,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ST方源15341股限售流通股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司法裁定书》的当事人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明华
2、转让股权数量和比例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5.73%的股权予王明华。
3、股权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的股权为法人股,非国有股股权,股权性质变动为个人股。
4、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3800万元人民币(抵偿欠款)。
5、转让方式和付款安排
转让方式:司法裁定
付款安排:2011年3月29日前
6、司法裁定时间、生效时间及生效和终止条件
裁定时间:2011年3月28日
生效时间:2011年3月28日
生效条件:自送达后之日起生效
终止条件:无
7、特别条款
无
三、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ST方源股权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的ST方源5.73%的股份还未过户。
权利限制情况: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5.73%股权,合计1090万股,上述股份目前全部为限售流通股,因此,王明华通过司法裁定获得的109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也同样处于限售状态,且对应的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义务尚未履行。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及相关知情人买卖ST方源股票情形的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ST方源流通股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了声明,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和保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明华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 3月30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3、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司法裁定书;
5、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知情人买卖ST方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遒
联系电话:0756-2660313-81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荣五金国际机械广场商贸大厦四楼 |
股票简称 | ST方源 | 股票代码 | 6006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1#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控制股份数量: 1091.5341 万股 控股比例: 5.7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5341万股 控股比例: 0.0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法定代表人: 王明华
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 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