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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1-0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2011年3月30日上午

      3、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召集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芦德宝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有并代表公司股份93,122,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6名董事(包括2名独立董事)和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记名投票,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暨监事会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公司(母公司)共实现净利润53,893,115.52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5,389,311.55元,加以前年度分配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27,680,507.04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6,184,311.01元。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195,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总计分配19,550,0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56,634,311.01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案》:

      7-1-1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6,000万元;

      7-1-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1-3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1-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2-1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4,000万元;

      7-2-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2-3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2-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3-1为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8,000万元;

      7-3-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3-3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3-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4-1为东睦(江门)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1,000万元;

      7-4-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4-3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4-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5-1为长春富奥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000万元担保;

      7-5-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5-3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5-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6-1为南京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1,000万元担保;

      7-6-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6-3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6-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7-1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计66,000万元。

      7-7-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7-7-3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7-7-4批准权限: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决定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度报酬确定为68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决定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每年度2万元(含税)调整为4万元(含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年度津贴不变。

      表决结果:赞成93,122,9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