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应缴个税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朱贤佳
记者独家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文件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减免税时代的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份名为《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中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文件虽然只是对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但却在投资界和税务界引起巨大震动,因为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一个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其政策取向与国税函【2011】89号完全相反。当时的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年初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并在《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传递出个人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应当缴纳个税的信息。
记者了解到,一些投资界人士也十分重视新政,认为应当在理解和把握这一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非货币资产投资决策。
税务专家王骏提醒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股权转让在内的资本交易列入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之时,如果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价金额高于其财产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就完全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要求缴税,因此应当对此政策给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