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1 证券简称:ST国药 公告编号:2011-07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商初字第14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原告武汉盈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原告起诉事项及诉讼请求如下:
2004年9月30日,武汉盈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盈通投资”)与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公司”)订立了一份《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武汉道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物业”)25%的股权作价4090万元转让给新一代公司。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所持25%的道博物业股权过户给新一代公司,但新一代公司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并将该道博物业股权转让给珠海市天发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发”)。为此,新一代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函》:鉴于我公司未能按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贵公司支付转让款,且道博物业的主要资产已大幅增值,我公司同意按应付款项的每天1%增加股权转让款作为我公司违约的代价,并自本函出具之日一年内向原告支付完毕。新一代公司出具上述承诺后仍未能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在支付了1250万元转让款后,余下2840万元未支付。原告认为,按新一代公司所作的承诺,截至2005年5月20日,新一代公司应付之股权转让款已变更为8180万元,扣除新一代公司已付款项,在本案中新一代公司应承担立即支付693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
2005年3月16日,本公司为被告新一代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及担保等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1、无论任何原因,在新一代公司不能履行其所签合同、协议及其附件、承诺或担保时,我公司将向盈通投资承担连带责任;2、在新一代公司违约时,我公司将向盈通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本公司所作之承诺,原告认为本公司应对被告新一代公司所欠原告之债务及应承担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3月,珠海市天发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函》,珠海天发将无条件承接原告与新一代公司所签合同中新一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但珠海天发不承担新一代公司在其向原告的承诺函中所承诺的第一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2005年3月16日,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珠海天发在上述商业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及担保等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作出相关承诺。
为此,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一代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93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06年3月10日起算至其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二点一结算。注:截止2010年3月10日,违约金为2124.738万元);2、判令被告国药科技对被告新一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珠海天发对新一代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的334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国药集团对被告珠海天发所欠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前述担保事项系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所发生,未经当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也未告知公司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原经办该事项的人员早已离开公司,本公司将全面了解该诉讼情况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妥善解决上述诉讼给本公司造成的影响,经本公司与新一代公司协商,新一代公司同意承担本公司因向武汉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如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本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新一代公司同意全额承担法院认定的、由本公司承担的经济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