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2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6日(星期三)上午9:30分
5. 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10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6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汪大联律师、卢贤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2011年3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汪大联、卢贤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27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1年3月22日在巨潮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首次披露本次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1-019)。现就对此投资进展相关内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项目的后续进展事项。
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在湖北省团风县与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因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务收入及收益造成大的影响,且投资金额较大,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请投资者谨慎。
详见2011年3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上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1-019)。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应文县长
法定地址: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
2、履约能力分析:甲方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鸿路钢结构30万平米生产基地
(二)项目投资规模及主体: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投资主体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在团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场地:项目选址在团风经济开发区(具体见规划红线图),根据项目需要,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为845亩。
(四)双方约定事项:
1、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依法出让给乙方。项目用地位于江北公路以东、团方公路以北区域面积约为845亩(含代征路面面积,但乙方只按扣除江北公路硬化路面和团方公路硬化代征路面之后的面积支付土地款)。
2、土地款支付、土地交付以及土地证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00万元;
(2)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用地交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支付完毕土地款,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乙方;
3、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如需改变,必须报当地规划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4、甲方负责征地区域“七通一平”,以便乙方建设需要。“七通”为道路、水、电、雨污下水道、电信、闭路电视及宽带等管线接通至乙方征地区域主要大门处,保证乙方工业项目装机容量9000KVA的供电能力,如用电负荷达到需建专用变电站,则由乙方承担;“一平”按城北工业园项目标准执行。
5、乙方生产经营中,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收,甲方按乙方纳税数额给予乙方奖励。
(1)投产后两年内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甲方用财政资金奖励给乙方,税收奖励以季度结算。
(2)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后三年的50%甲方用财政资金奖励给乙方发展生产,税收奖励以季度结算。
6、甲方应为乙方办妥建设许可手续,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一个月内按设计规模动工建设项目上的30万平方米厂房,并在一年内建成。2年内完成本合同全部投资并投产;项目生产经营期不少于20年。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时,且提不出让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时,且提不出让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证,只退还乙方征地费用扣除违约金后的部分,并有权将项目用地另行转让、招商。
3、乙方项目建设投资强度或投资总额未达到合同约定,且提不出让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证,只退还乙方征地费用扣除违约金后的部分。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其解除合同后的30日内自行拆除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恢复土地使用前的原状。如乙方拒不拆除的,甲方依法予以处理。
4、其他本合同未明示的违约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如遇重大违约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实施对扩大公司生产能力,提升产品规格与附加值,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项目的建设及投产有利于各类钢结构订单的承接,使公司的客户越来越稳定,使公司更能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会带来鸿路钢构整体毛利的提高和利润的增加,同时使得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符合鸿路钢构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项目用地公司将通过招牌挂的方式取得,公司将及时在公告中披露该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对外投资公告》;
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