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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11-10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4月6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太平桥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方式,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谢识才先生主持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分别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通过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0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9,696,045.47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1,770,386.01元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07,925,659.46元,加上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7,429,082.61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45,354,742.07元。

      本公司2010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1年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总股本数215,000,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3,000,000.00元,剩余人民币102,354,742.07元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三条: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00万元。

      3、原章程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现修改为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4、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总数为21,500股,均为普通股。

      5、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 》、《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报刊。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报刊。

      赞成票16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1年4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