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1—008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谅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本案的主要缘由如下:
因本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我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的权益39,082,373.09元被查封,作为该诉讼案的诉讼财产保全,由此造成我公司不能按期收回达义物业应归还本公司的债务39,082,373.09元及相应收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以(2010)藏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我公司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74,424.00元。2011年2月11日,本公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拉执通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受此影响,将导致公司2010年度经营业绩亏损,本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2010年度经营业绩预亏公告。
(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5月16日、2010年6月19日、2010年11月9日、2011年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目前经本案涉及的双方负责人多次协商,拟就上述事项达成《谅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该两协议约定,达义物业同意代我公司清偿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藏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由我公司支付给嘉豪公司的39,082,373.09元,我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达义物业向我公司承诺,按照上述两协议代我公司向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我公司主张该项权利。同时嘉豪公司同意对我公司应当在达义物业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9,082,373.09元的保全进行解除。达义物业则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将应当支付的人民币39,082,373.09元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达义物业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与达义物业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达义物业因对我公司的债务1.5亿元而应支付给我公司每年8%的“优先固定收益”,我公司将不再收取。
上述两协议签署执行后,我公司与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将全部终结,同时我公司将收回达义物业应归还本公司的全部1.5亿元款项,本公司2010年度经营业绩不再受上述案件的影响而亏损。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