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23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8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516,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032万股的55.84%。
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胡宝珍女士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独立董事裴亮先生、胡宝珍女士向大会作《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委托胡宝珍女士向本次股东大会做《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国际审字[2011]第01020082号《审计报告》确认:201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198,572.46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3,896,120.70元。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以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方案进行分配:
(1)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7,389,612.07元。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剩余利润66,506,508.63元,2010年内,公司支付普通股股利10,688,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6,303,508.42元,报告期末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42,122,017.05元。
(3)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0,3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16,032,0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26,090,017.05元转入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拟定为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1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比较基数的议案》。
为了严格执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切实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公司在确定行权条件比较基数时,以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调整前和调整后孰高者”作为基数。
表决结果:同意88,020,56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项议案时,股权激励受益对象股东周文贵、龚严冰、李青等三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裴亮先生、胡宝珍女士向大会作《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委托胡宝珍女士向本次股东大会做《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0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林涵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